关于代表处变更或注销首席代表个人所得税清算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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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处在更换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处注销时,需要向地税局进行首席代表个人所得税清算。地税局要核实首席代表在任职期间,是否按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的规定,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只有地税局审批通过后,代表处才能更换首席代表或者进行代表处注销的其他工作。
一、提交资料清单
1、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原件及翻译件(总部公文纸、文字需用总部所在国母语或英语,总部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,总部如有公章加盖总部公章)
2、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二年或前三年度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
(离任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前的需提供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三年度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; 离任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后的需提供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两年度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;)
3、境外有职务,按天纳税的,需要提供护照完整复印件(包括空白页)
4、离任月份按天计算纳税的,提供离境日期页护照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
5、自然人纳税清算表(到税务局领取)
6、首席代表为中国人的,需要工资明细表和外企、中智、四达等中介机构出具缴纳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明细表(加盖中介机构公章)
二、税务审核时间
按税务局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后,一般审批时间为1个月